Scarinci Hollenbeck, LLC
The Firm
201-896-4100 info@sh-law.com2021年4月5日,美国SEC采纳了多项相关表格的“临时最终修订案”来执行《外国公司问责法》的相关披露 与呈递的要求,此次新规被视为用于探讨解决相关中企的投资风险。按照《外国公司问责法》的要求,新规将于2021年5月5日起施行,此后企业须强制进行一部分信息披露,否则将面临在美被摘牌的风险。
过去几年,美国立法机构开始加大对相关中国发行人的监管,并提高了对美国投资人投资中企的风险提示。同其他非美国发行人一样具有额外风险之外,中方发行人被认为可能具有更高风险 —— 美国证监会在过去几年中,在实施其披露规定要求审查相关企业是否为政府控股企业时,包括是否为收到中共控制的企业时,遭遇了一定的挫折
根据SEC最新规定指出,在发行、交易或投资中企时将产生更多风险,因“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在过程中检查、调查或者审计相关报告。在2020年11月美国证监会一则报道中,美国证监会指出一些与中企有关的 潜在风险:
美证监会“临时最终修订案”要求被认定的发行人执行新规中的披露要求,否则将承当相应后果。《外国公司问责法》修改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要求美证监会指定的发行人如果聘用在美国以外有分所或分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则该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目前PCAOB决议表示由于境外当局所采取的态度,其肯能无法完全调查或检查相关报告。
《外国公司问责法》第三章提出境外的被认定的发行人,依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b-4条规定,将面临更严格的披露要求,包括政府实体在其所在国的主体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政府实体在其所在国的主体企业中是否具有控制性的经济利益;董事会成员中所有中共党员的成员名单;以及公司章程中是否包含中共党章相关规范。
如果成为美证监会认定的发行人,则在此期间应当每年提供相关内容给的披露。《外国公司问责法》第三章要求提交Form10-K (年报)和Form 20-F(海外发行人年报)及过渡报告等。
“临时最终修订案”将于2021年5月5日生效,将适用于已经被美证监会要求提交Form 10-K (年报),Form 20-F (海外发行人年报),Form 40-F(非美国注册公司的 年报),Form N-CSR (股东信息报告)并被要求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经由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且由PCAOB认定其由于境外当局所持立场导致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财报信息的相关公司。美证监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认定相关上市公司。与《外国公司问责法》相关,修正案也将要求这些被认定的上市公司向美证监会提供(1)证据证明该上市公
司不是由境外政府实体实际控制的公司;(2)要求披露境外发行人年报中审计安排及其是否收到政府的干预。
《外国公司问责法》针对一些由于信息透明度、财务披露等问题导致的有关中国相关发行人而产生的风险,为投资人提出了提醒。广义上来说,投资人应了解在任何公司中进行投资时,如果无法从其现有年报中获得相关信息的披露或年报若未经有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背书,则有可能面临的风险。信息透明度在尽职调查中具有重要意义,而投资人则必须了解对于没有提供充足披露信息的公司的投资,尤其是对于其财务情况和控制因素没有适当披露的公司的风险。
如您对以上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Scarinci Hollenbeck律师事务所Paul A. Liberman律师进行咨询。电话:+1 (201)89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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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6-4100 info@sh-law.com2021年4月5日,美国SEC采纳了多项相关表格的“临时最终修订案”来执行《外国公司问责法》的相关披露 与呈递的要求,此次新规被视为用于探讨解决相关中企的投资风险。按照《外国公司问责法》的要求,新规将于2021年5月5日起施行,此后企业须强制进行一部分信息披露,否则将面临在美被摘牌的风险。
过去几年,美国立法机构开始加大对相关中国发行人的监管,并提高了对美国投资人投资中企的风险提示。同其他非美国发行人一样具有额外风险之外,中方发行人被认为可能具有更高风险 —— 美国证监会在过去几年中,在实施其披露规定要求审查相关企业是否为政府控股企业时,包括是否为收到中共控制的企业时,遭遇了一定的挫折
根据SEC最新规定指出,在发行、交易或投资中企时将产生更多风险,因“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在过程中检查、调查或者审计相关报告。在2020年11月美国证监会一则报道中,美国证监会指出一些与中企有关的 潜在风险:
美证监会“临时最终修订案”要求被认定的发行人执行新规中的披露要求,否则将承当相应后果。《外国公司问责法》修改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要求美证监会指定的发行人如果聘用在美国以外有分所或分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则该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目前PCAOB决议表示由于境外当局所采取的态度,其肯能无法完全调查或检查相关报告。
《外国公司问责法》第三章提出境外的被认定的发行人,依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b-4条规定,将面临更严格的披露要求,包括政府实体在其所在国的主体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政府实体在其所在国的主体企业中是否具有控制性的经济利益;董事会成员中所有中共党员的成员名单;以及公司章程中是否包含中共党章相关规范。
如果成为美证监会认定的发行人,则在此期间应当每年提供相关内容给的披露。《外国公司问责法》第三章要求提交Form10-K (年报)和Form 20-F(海外发行人年报)及过渡报告等。
“临时最终修订案”将于2021年5月5日生效,将适用于已经被美证监会要求提交Form 10-K (年报),Form 20-F (海外发行人年报),Form 40-F(非美国注册公司的 年报),Form N-CSR (股东信息报告)并被要求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经由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且由PCAOB认定其由于境外当局所持立场导致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财报信息的相关公司。美证监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认定相关上市公司。与《外国公司问责法》相关,修正案也将要求这些被认定的上市公司向美证监会提供(1)证据证明该上市公
司不是由境外政府实体实际控制的公司;(2)要求披露境外发行人年报中审计安排及其是否收到政府的干预。
《外国公司问责法》针对一些由于信息透明度、财务披露等问题导致的有关中国相关发行人而产生的风险,为投资人提出了提醒。广义上来说,投资人应了解在任何公司中进行投资时,如果无法从其现有年报中获得相关信息的披露或年报若未经有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背书,则有可能面临的风险。信息透明度在尽职调查中具有重要意义,而投资人则必须了解对于没有提供充足披露信息的公司的投资,尤其是对于其财务情况和控制因素没有适当披露的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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